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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5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沿S21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乡**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所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及三轮车乘车人陈某女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报警。道路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和陈某女无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察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肇事后积极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丽娜

检察员:  邓  鑫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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