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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2********,汉族,初中,恩平市****器材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2020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被害人身份不明,暂无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粤J6****小型汽车从恩平市东成镇东成圩沿东成大道往G325国道方向行驶,行至东成大道新力塑工业公司门前路段时,因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足,车辆左前灯位置与前方路面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无名氏倒地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没有停车保护现场,没有抢救伤者和报警,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同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恩平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无名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明

检察官助理:卢杏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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