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杭州市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X0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1KM+950M处(裕安区平桥乡境内)时驶入逆向车道,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皖******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恩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571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行车记录仪光盘各壹张;
_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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