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住光山县**乡**村**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14时25分许,郑某某驾驶豫S5****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固始县胡族铺镇三里庄村部路段时,超车时驶入逆行车道,遇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李某某,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刘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刘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06月26日死亡。李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06月29日死亡。经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郑某某户籍信息材料等;2.证人梅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没有逃离现场,和家属梅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联系救护车积极救助被撞人员,并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使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晓旭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在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第一册60页,第二册44页,光盘1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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