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颍泉区**镇**居委会**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回时间:2020年3月12日,补回时间: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豫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2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固城乡楚寨路口西侧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碰,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和车辆信息、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等;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健 余军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