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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41号 

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2********,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现住榕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榕江县**镇**村往**镇**方向行驶,于10时56分行至**线4km+200m(**路段)处时,与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贵H****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林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郑某某随即电话报警和打120电话求救并留在现场等候。11时许,林某某被送至榕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时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凝血功能障碍。同月29日,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林某某系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某先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方位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电话报警和打120电话求救并留在现场等候和配合民警调查,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已先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 磊

2020年5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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