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全州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三轮车(车架号:LD41WE7F6G110****)行驶至全州县**乡**村**号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一起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郑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王某乙及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瑶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5页。
3.涉案车辆暂扣全州县公安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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