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交通交肇罪)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该地。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其妻刘某某所有的川KM****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我区大千路方向经东桐路往太白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东桐路(大千路至太白路)0KM+420M处,郑某某因俯身拾取其伤残军人证,导致操作不当,使车辆超速进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本人所属的川KP****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郑某某自身受伤,梁某某死亡,两车及行道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在本案立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源

检察官助理:夏威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5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