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9********,汉族,文盲,务工,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古田县**街道**路**号,户籍在古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屏南县路下乡罗沙洋村溪边,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云*的福田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用拔线碰撞法启动开走,后郑某某将被盗车辆卖得3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0200元。
2、2018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经事先商量,被告人郑某某乘坐黄某甲驾驶的闽*男式摩托车从古田县平湖镇出发至屏南县路下乡罗沙洋村口,并一同步行至罗沙洋村中寻找作案目标。后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罗沙洋村溪边的一辆车牌为辽*福田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用拔线碰撞法启动开走,之后郑某某将被盗车辆卖得3000元人民币,所得款项由二人一起分赃。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0800元。
3、2018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经事先商量,被告人郑某某乘坐黄某甲驾驶的闽*男式摩托车至路下乡岭头村口。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岭头村村委会旁边的搭盖棚内,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福田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用拔线碰撞法启动开走。之后在屏南县长桥镇政府门口,二被告人一起将该辆三轮摩托车以3300元出售给包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收下该款,所得款项由二人一起分赃。
4、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从古田平湖镇出发至屏南县屏城乡后龙村早兴亭路段。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后龙村早兴亭**号厝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闽*的黑色山崎牌二轮摩托车推至白色面包车内盗走,之后郑某某将该车拆卸并卖得500元。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5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于古田县**镇**村向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投案;同日被告人黄某甲于古田县**街道**路**号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黄某乙、魏某某、黄某丙、陈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达27800元、黄某甲盗窃数额达141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怀清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壹份、光盘拾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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