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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村**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苑**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下班后回到福州市台江区福机新苑,在四号楼下非机动车停车场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车牌号:仓山8****)钥匙未拔车灯未关,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车车灯关闭,钥匙拔下,并通知被告人郑某某前往福机新苑,两人一同将该电动车盗走。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20] 95号文书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2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盗电动车行驶证及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20]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照片:被告人郑某某和黄某某的指认照片;

6.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和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和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和黄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岐红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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