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鲍某甲、李某甲等6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街**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甲,曾用名鲍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98********,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村**村**栋**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99********,汉族,大专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村**组,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广场**栋**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2000********,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鲍某甲、李某甲、徐某某、赵某某、李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牟利,买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资料共计28套,非法获利共计21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老周”的安排下,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服装销售有限公司、湖南**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以人民币12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老周”(另案处理),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2100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牟利,以人民币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联系安排被告人鲍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以个人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甲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予以收购;随后,被告人郑某某又以人民币1200的价格,将上述11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老周”(另案处理),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5400余元。

2020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被告人鲍某甲等人的安排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先后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丙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随后,被告人郑某某将上述3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被告人鲍某甲,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牟利,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联系安排被告人李某甲以个人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丁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予以收购;随后,被告人郑某某又以人民币1200的价格,将上述3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被告人鲍某甲,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余元。

2、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鲍某甲为非法牟利,买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资料共计17套,非法获利共计7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鲍某甲为非法牟利,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安排下,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以人民币12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老周”(另案处理),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余元。

被告人鲍某甲为非法牟利,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联系安排被告人李某乙以个人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甲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予以收购;随后,被告人鲍某甲又以人民币1000的价格,将上述1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被告人郑某某,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400余元。

被告人鲍某甲为非法牟利,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先后联系安排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以个人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丙贸易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予以收购;随后,被告人鲍某甲又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上述12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卖给“申令”(另案处理),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4800余元。

3、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为非法牟利,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安排下,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丙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以人民币6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郑某某,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6600余元。

4、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被告人鲍某甲的安排下,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以人民币6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鲍某甲和刘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300元。

5、2020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被告人鲍某甲的安排下,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戊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以人民币60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鲍某甲,因其中2套公司对公账户无法使用,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600元。

6、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乙为非法牟利,在被告人鲍某甲的安排下,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办理了湖南*甲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对应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卖给被告人鲍某甲,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600元。

2020年5月5日10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某无名网吧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当日12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协助下在长沙市开福区某无名旅馆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当日17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某无名网吧抓获被告人鲍某甲。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鲍某甲、李某甲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鲍某甲、李某甲、徐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到案后,均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抓获经过、网页、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扣押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鲍某甲、李某甲、徐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徐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鲍某甲、李某甲、徐某某、赵某某、李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徐某某、赵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李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鲍某甲、李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鲍某甲、李某甲、徐某某、赵某某、李某乙主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检察官助理:陈亚萍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749****,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70718127,被告人鲍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037****,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482****,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08415796。

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963****。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