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广场工作,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1********,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79********,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3********,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台儿庄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9********,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2011年3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地方人民法院判处4年6个月有期徒刑;2018年11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9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台儿庄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定国),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8********,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街道**幢**单元**室。2019年5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台儿庄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上述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高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郑某乙系郑某甲的弟弟,上述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赵某甲具有姻亲关系。2017年1月30日晚,高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连襟关系)因琐事在通话中争吵、互骂,郑某甲为泄私愤,纠集高某某及在自家聚餐的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其后又联系郑某乙一起到台儿庄区**镇**村殴打赵某甲。在寻找赵某甲未果情况下,高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人持棍或以拳脚殴打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乙,赵某甲到达现场后,高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人持棍或以拳脚殴打赵某甲,并随意踢踹近前拉架的赵某甲的妹妹赵某丙。经法医鉴定,赵某甲、赵某丙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被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朱某某、徐某某、郑某乙先后投案自首。2017年5月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陈述,证人袁某某、孙某某、种某某等6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高某某、朱某某、徐某某、郑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晁文靓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高某某、徐某某、郑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书、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各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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