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000****22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河南省叶县任店镇***村四组500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由叶县公安局任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98****553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路中27号楼6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97****557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街14号楼27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11998****101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港湾1号楼11楼东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由禹州市公安局梁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始,李某某(另案处理)与马某某(另案处理)商量通过交友网站冒充单身女性与男性网友聊天,博取对方信任后诈骗钱财。商定后,马某某让秦某某(已判决)负责财务工作。李某某、马某某在平顶山市**路与**路交叉口西200米南****楼上、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南段马庄转盘****1806等处,先后招聘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孟某某等人,利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以单身女性为饵,通过“伊对视频相亲”、“陌陌”、“探探”等网络交友APP软件结识单身男性,添加微信好友后利用固定话术,以真心恋爱交友为名骗取对方信任,并主动赠送对方假冒DW手表、GUCCI腰带等礼物,而后要求对方在马某某等人操控的淘宝:佩奇优品商城,或使用微信小程序精锐网络传媒、宝艺优品、鼎源商贸、东方优品上城等APP上购买商品,在被害人购买商品后,采取不发货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
2019年7月至9月,郑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孟某某等人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71863元,每人业绩分别为:郑某某28525元、高某某21932元、田某某18216元、孟某某3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同案人李某某、秦某某等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孟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川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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