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9年1月4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乡**村**号。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2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8年11月22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了从唐山市丰某某**轧钢厂结算货款,在明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丰某某**轧钢厂没有真实块煤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以10%的开票费用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唐山市丰某某**轧钢厂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77736. 05元,税额287363. 35元,唐山市丰某某**轧钢厂取得上述票据后均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上交欠缴税款人民币287363.35元,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交欠缴税款人民币287363.35元,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宝胤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1.二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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