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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韦某某盗窃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街**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8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0年3月3日因减刑刑满释放。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安龙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男,布依族,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9********,初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 郑某某伙同韦某某驾驶各自的三轮车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金属回收厂将铝线7千克、槽钢和废铁2222千克盗走,后将盗窃的铁制品拉到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安龙县廖某某废旧回收店内去卖,共计卖得人民币2505元,郑某某分得1253元,韦某某分得1252元,被盗的生铁、槽钢等铁制品经安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3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检察官助理:姚中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取保候审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赃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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