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9********,汉族,文化程度职高,务工,住浙江省东阳市**镇**里**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2015年12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韦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韦某某,提供身份信息给单某某(在逃)、“王哥”(身份不明)注册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郑某某以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名为“浦江**贸易有限公司”、“浦江**贸易有限公司”的2家空壳公司,被告人韦某某以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名为“浦江**贸易有限公司”、“浦江**贸易有限公司”的2家空壳公司,后二人同单某某、“王哥”一起到浦江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网点办理上述4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被告人郑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办理好的2套对公账户及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卖给单某某、“王哥”,被告人韦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办理好的2套对公账户及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卖给单某某、“王哥”。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400元;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韦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韦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南
检察官助理:江单婵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189********、韦某某137********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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