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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雷某某等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湾**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乡**村**村民组。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徐志坚,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雷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左右开始,被告人郑某某、雷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公寓、**镇**路**号**公寓、**镇**村**号**公寓租用房间,容留喻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等卖淫女(均另案处理)招嫖,并负责接洽嫖娼人员,二人每次向卖淫女收取人民币50元。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多次介绍嫖客给雷某某,每介绍一个嫖客收取雷某某5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2019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三名被告人及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手机等物品;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雷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 年4 月30日

附: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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