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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陈某甲等五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奔**号。因赌博,先后于2011年6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五百元,于2013年6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于2017年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村**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月17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曾用名杨某庚,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赌博,先后于2006年3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于2013年6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6年10月12日被台州市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7年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辛,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街村**号。2010年11月5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杨某丙、郑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赌场因催讨赌债与陈某丙发生争吵。次日中午,郑某某闻讯陈某丙带人至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老爷殿赌场,误认为陈某丙找其麻烦而愤慨。为逞强发泄情绪,郑某某准备了五、六把砍刀,纠集被告人陈某甲、杨某丙、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杨某壬(在逃)等人持砍刀冲进该赌场,郑某某、陈某甲等人持砍刀、凳子等工具殴打陈某丙、胡某某。经法医鉴定,陈某丙外伤致3处肋骨骨折,其损伤达轻伤二级;胡某某外伤致头皮创长7.8厘米,颅骨骨质中断深达板障,其损伤达轻伤二级。

2019年8月初至9月6日期间的凌晨5时至8时,被告人陈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老爷殿外面的空地上、**村的一个弄堂等地,开设“拔两张”的赌场,先后招揽郑某某、杨某丙、杨某甲等坐庄聚众赌博。赌场开设约十七天,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杨某乙在临海市**镇**路**门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郑某某、杨某甲、杨某丙、陈某甲先后于2020年2月26日、3月1日、3月5日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章安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甲退出其开设赌场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接警详情、接证据清单、视频截图、伤情记录表及照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车辆档案、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杨某丁、范某某、崔某甲、潘某某、杨某癸、卢某某、崔某乙、杨某戊、赵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杨某己的证言及经办民警出具的抓获和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丙、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结伙逞强好胜,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开设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郑某某、陈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丙、杨某甲、杨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甲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杨某乙曾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杨某丙、杨某甲自首,被告人杨某乙到案后坦白,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启柏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杨某丙、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95768****、1885765****、1370576****、1317545****;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院暂扣款人民币6000元;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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