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5********,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雅居**栋**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运鑫,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秀英区**村*队**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互联网上发现有人发布收购对公账户的信息,于是便开始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海口龙华**烟酒行、海口美兰**美容店等个体工商户,在获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到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然后将对公银行账户及配套的银行卡、U盾等出售或者租借。在发现这个方法可以非法获利后,郑某某开始陆续联系了被告人陈某甲和何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个体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自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份期间,陈某甲注册成立了海口龙华**餐饮店、海口秀英**烟酒行、海口美兰**网络科技店,何某某注册成立了海口龙华**餐饮店、海口龙华**服装店,钟某某注册成立了海口龙华**烟酒店、海口龙华**五金店、海口龙华**美食店,张某某注册成立了海口龙华**餐饮店、海口龙华**养生会所、海口龙华**服装店,陈某乙注册成立了海口美兰**烟酒行、海口龙华**餐饮店,陈某甲、何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以开设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开设对公银行账户,郑某某再以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钱向陈某甲、何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收购个体工商户的对公账户及配套的密钥、U盾、手机卡和银行卡,郑某某将其通过网上出售并从中非法谋利,除此之外,郑某某还通过网上向多人收购银行卡。
被告人陈某甲除了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卖给郑某某外,其又找到了黎某甲、陈某丙,告诉他们两人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并凭工商营业执照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出售营利,并将郑某某联系方式告诉黎某甲,黎某甲将自己及其妻子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发给郑某某,黎某甲于2019年11月份和2020年3月份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海口龙华**五金店和海口秀英**汽车配件店,以李某某名义注册成立海口美兰**服装店,并以海口龙华**五金店在光大银行和工商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黎某甲将注册开设的银行卡、U盾等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再将其交给郑某某,获利后,再按照每套人民币900元支付给黎某甲。陈某丙按照陈某甲的要求,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海口秀英**服装店,并在光大银行和工商银行开设了对公账户,然后将办理的银行卡、U盾等交给陈某甲,陈某甲支付了人民币3100元付给陈某丙作为好处。
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号**雅居**栋附近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从其住处缴获手机7部、营业执照4本,公司印章、手机卡、银行U盾、现金人民币12400元及银行卡113张等物品,经查其中有80张系其向他人所购买的,其中有黎某甲在海南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各一张、李某某的民生银行的银行卡一张。
同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秀英区**村**队**号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并从其住处缴获印章、手机及手机卡、U盾、及银行卡等,其中有黎某甲的民生银行、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各一张、陈某丙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银行查询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申请书、郑某某和陈某甲的扣押银行卡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陈某乙、钟某某、陈某丙、黎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分别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80张和13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0张,属情节严重,因被告人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奔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 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全部证据材料壹册;
3. 扣押物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