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9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东兴市**镇**园**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10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某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31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31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戊”),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29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某某己”),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9********,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10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31日以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廖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3日以被告人韦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2时许, 被告人郑某甲因与东兴市**大道**俱乐部**有矛盾,遂组织被告人廖某某等人从**酒吧出来后搭乘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A****4的黑色皇冠轿车到廖某某位于东兴市红石沟的家中拿枪,廖某某从其家门口柴堆处拿了被告人韦某某的1支自制猎枪上车。黄某某驾驶车辆搭乘郑某甲、廖某某等人到**路接被告人陈某甲,当车行驶至**俱乐部附近时,**恐吓**,因枪支机械故障未能击发,随后枪支在车内走火击发,后离开现场。当晚,郑某甲将该支猎枪交给被告人许某某藏匿。次日,许某某将枪支交给被告人韦某某藏匿。案发后,公安人员从韦某某的家中查获1支枪械。经鉴定,被查获的该支枪械为非制式枪支,能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制式子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某、黄某某、韦某某、许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廖某某、黄某某、韦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枪支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廖某某、黄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许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廖某某、韦某某、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领导、指挥的所有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廖某某、黄某某、韦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22张随案移送。
3.手机等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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