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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3月5日至4月4,2019年4月28日至5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2月22日至3月8日,2019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仙游县**镇**村村民郑某乙被发现从自家新建房屋二楼意外坠楼身亡,郑某乙的亲戚以郑某乙系磕碰到邻居林某某家的围墙而死为由,将郑某乙遗体摆放在林某某家卷帘门旁,并要求林某某一方给予郑某乙家人经济赔偿,在双方协商未果后,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林某某家的门窗、地面等财物。2018年8月31日,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郑某乙遗体才出殡火化。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某家被损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449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8年10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书;

6.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案发经过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19年7月12日

附:

(一)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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