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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胡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在巧某某**镇**医院后门将张某某的一辆云******黑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盗走,后姜某某(另案)将该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郑某某。经巧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张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6350元。

2.2019年6月3日凌晨0时许,姜某某(另案)伙同胡某某(未成年人,另案)窜至巧某某**镇**街**门口将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云******的黑色五羊本田WH125-13型弯梁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郑某某。经巧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邱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3800元。

3.2019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姜某某(另案)窜至巧某某**镇**村**社**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内,将该室内的一台苹果A1466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后某某(另案)将该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某。经巧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公司被盗电脑价值1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他人盗窃赃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郑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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