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5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在蚌埠市蚌山区宝龙广场**酒吧门口,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二人酒后寻衅滋事,被告人郑某某先多次拦截崔某某的女伴邵某某不让其离去,在与崔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郑某某同行人员陈某某用拳头对崔某某头面部实施了多次殴打,陈某某被身旁人员拉开后,被告人郑某某用拳头击打了崔某某的头面部一次,致崔某某倒地不起。崔某某因头部受伤住院。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二人共同实施了暴力行为。
2020年5月11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记录、现场方位图、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意见;
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但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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