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辛集市**酒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陈某某涉嫌包庇罪,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4时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天王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辛集市**村桥南处时驶入逆行,与沿天王线由南向北行使秦某甲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秦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弃车逃逸。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赶到现场的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是司机,包庇郑某某。2020年1月3日,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月9日被害人家属与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对郑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秦某乙等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陈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辛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人体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包庇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凤奎
检察官助理:穆丹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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