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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非法经营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阿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现住湛江市**中学后一出租屋(无门牌号码),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大**”,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 月30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与莫某某(在逃)合谋非法经营汽油,遂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罗恩租赁到廉江市**街道**村的一处空地,并非法购进油车、油桶及大量车用汽油匿于该处。同年3月10日,该油站正式对外经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负责汽油采购及为顾客加油,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人民币并各占油站5%的股份,被告人罗某某占油站10%的股份。同时,为方便管理,四人创建了一个微信工作群,由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将每日通过现金及微信收取到的油款统计上传至该微信群处报备。至同年7月12日,该油站被公安民警查处,并现场扣押到手机5部、汽油6650公斤、改装油车2台、油桶14个及现金人民币640元。经鉴定,被扣押的汽油辛烷值分别为97.8、97.3。另经查明,该油站存续期间,共计非法销售汽油金额为770223.4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材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情节严重,三人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现被均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U盘及光盘各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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