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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阿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769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6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乡**村**组**号,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2013年因犯绑架罪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小区。2008年10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号,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小区。2018年8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0********,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阿某某、马某某、阿某某、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郑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租乘熊本华驾驶的鲁******车前往高密,出售海洛因20克给本某某、俄某某夫妇;

2、2019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租乘熊某某驾驶的鲁******车前往高密,出售海洛因20克给本某某、俄某某夫妇;

3、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租乘熊某某驾驶的鲁******车前往高密,出售海洛因30.87克给本某某、俄某某夫妇;

4、2019年7月22日,在被告人郑某某租住在东营市广饶县**镇**村的房间内搜查出海洛因,总重量512.09克。

二、阿某某、阿某某夫妇贩卖毒品事实:

被告人阿某某、阿某某夫妇2018年下半年以来,自杨某某、海来、郑某某、阿某某、马某某等处购买海洛因用于吸食、贩卖:

1、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阿某某、阿某某夫妇出售给阿某某海洛因,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的毒资7235元,约计24.1克;

2、被告人阿某某、阿某某夫妇按50元、100元、200元不等价格直接或利用毛某某,通过现金或微信收款的形式出售海洛因,其中收取李某某200元、鲍某某300元、潘某某2195元、开某某960元、阿某某1955元、卫某某500元、日某某2600元;

3、2018年7月28日至7月31日,被告人阿某某、阿某某多次以50元、100元、200元不等价格,向批某某、阿某某、开某某出售海洛因,8月1日凌晨,批某某、阿某某、开某某三人用15包烟从阿某某处换取150元钱的海洛因。在阿某某身上搜出海洛因2.65克。

三、阿某某、马某某等贩卖毒品事实:
被告人阿某某、马某某二人2019年7月16日、7月23日在寿光市区仓圣公园内出售海洛因给阿某某、阿某某夫妇5克、10克,收取毒资1400元、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阿某某、马某某、阿某某、阿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阿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阿某某、马某某、阿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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