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79********,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磐石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号楼。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月9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项某甲,曾用名项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2年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1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现住辽宁省海城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祝某某、项某甲、翟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刘某甲、田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犯罪地不在我院管辖,于2018年10月16日报请市院指定管辖,2018年11月7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因案件疑难复杂,于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4日至7月7日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小区**号**号租住的房屋内私自坐庄接收赌球投注,郑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项某甲、“神龙”(另案处理)、“永哥”(另案处理)等人的投注,被告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帮助记账,累计收取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265857元,郑某某获利人民币59万余元、郭某某获利人民币2588元。
2、2018年6月14日至7月7日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告人祝某某、项某甲、翟某某在辽宁省海城市,通过网络发布俄罗斯足球世界赌球信息,以微信、支付宝方式收取王某乙、闫某某、胡某某等人的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412300元,祝某某将收到的投注金额中的人民币99500万元报给被告人王某甲,将投注金额中的人民币312800元报给被告人田某甲。项某甲获利人民币2600元,祝某某获利人民币15500元。
3、2018年6月14日至7月7日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街**街**号楼**单元**层**号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李某某、王某丙等人赌球投注金额392180元,并将收到的投注金额转给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在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家中,利用微信群发布世界杯****,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金某某、徐某某等人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22302元,并将收到的投注金额报给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获利人民币29970元,徐某某获利人民币7000元。
4、2018年6月14日至7月7日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鞍山市铁东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宋某某、于某某、马某某等人赌球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37100元,刘某甲将收取的投注金额再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报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刘某甲获利人民币33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1部、银行卡19张、银行U盾1个、审讯光盘7张、电脑1台;
2.书证:案件来源、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赵某某、闫某某、王某乙、迂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祝某某、项某甲、翟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刘某甲、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
6.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祝某某、项某甲、翟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刘某甲、田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祝某某、翟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项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手机11部、银行卡19张、银行U盾1个、审讯光盘7张、电脑1台等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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