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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郑某甲等人诈骗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黄亚辉,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2********,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道县人,现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小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道县人,现住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9********,汉族,初中,无业,湖南省道县人,现住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寮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亚辉、杨小军、郑某某、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蒋某某(在逃)等人在四川、贵州、广西等多地市,以郑某甲、蒋某某扮演伤者,黄亚辉、杨小军、郑某某开车或扮演伤者家属的方式,虚构被害人因驾驶机动车违规变道致人受伤需要赔付的事实,碰瓷诈骗被害人共计13起,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1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广西省桂林市临川区八里一路口,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11月21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广西省桂林市伏波山至桂林路滨江路段,诈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4000元;

3、2019年11月22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广西省桂林市第五医院附近,诈骗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1500元;

4、2019年11月23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广西省桂林市**路**路段,诈骗被害人冀某某人民币800元;

5、2019年11月24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广西省来宾市**路段,诈骗被害人霍某某人民币5500元;

6、2019年11月26日,黄亚辉、杨小军、蒋某某等在广西省桂林市临川区八里一路口,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000元;

7、2019年11月27日,黄亚辉、杨小军、蒋某某等在贵州省都匀市**路段,诈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6500元;

8、2019年11月28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戈寨路段,诈骗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2600元;

9、2019年12月3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公交车站附近,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

10、2019年12月4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四川省隆昌县康复中路文庙坝附近,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

11、2019年12月5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口,诈骗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3000元;

12、2019年12月6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段,诈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5500元;

13、2019年12月7日,黄亚辉、杨小军、郑某甲、郑某某等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和公交站附近,诈骗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亚辉、杨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亚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小军、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亚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郑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衡伟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_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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