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邱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横**号,现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横**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06年3月3日被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6月23日被原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减刑于2013年9月15日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郑某某、邱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5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粤BH7****的黑色小汽车载被告人邱某某自潮州市**镇来到汕头市金平区**路**高架桥下时发现桥下停放一辆号牌为粤D6****的五菱牌微型货车(车架号为:LZWDAAGA0********,发动机号为:C0365****,价值人民币13200元),嫌疑人郑某某从微型货车工具箱中拿了一把螺丝批砸碎微型货车副驾驶玻璃窗后又用绳索将两辆车系在一起,由郑某某驾驶粤BH7****黑色小汽车在前面牵引,邱某某坐在微型货车驾驶座驾驶的方式将微型货车拖离现场。嫌疑人郑某某、邱某某将被盗的微型货车拖到潮州市**高速收费站后由郑某某采用接电线的方式将该车点火发动后由邱某某驾驶去潮州市**村存放,作为其二人平时交通工具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视频截图及相关辨认附卷;

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邱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6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郑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补充材料4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