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5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6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无业。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1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现住云南省**县,无业。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通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6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阜宁县**组,无业。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10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行政处罚)及朋友一行五人从南宁坐飞机到西安。下飞机后郑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和阮某某互加好友。当天被告等入住未央区三桥都市118宾馆511、616房间,当晚阮某某来到被告的住处请郑某某、张某甲吃烧烤,饭后三人一起回到酒店。在阮某某的提议下,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与阮某某四人在房间内用扑克牌赌博,后张某乙没有继续赌博回房间睡觉,郑某某叫来邓某某参与赌博,三被告在赌博过程中用控制扑克大小的方法骗得阮某某现金17000元,电话转账6000元。作案后,被告人将赃款平分。次日,阮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张某甲目无国法,结伙以赌博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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