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商量组织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7月17日郑某某通过朋友“刘圆”(身份不详) 以1200元一天的价格租用成都市高新区**三路**号**栋**单元**楼**号房作为赌博场所。郑某某还联系王某甲、杜某某充当赌局荷官,并邀约吉某某、黄某某、谢某甲进行赌博。邓某某安排谢某乙负责接待赌客,安排李某某负责兑换筹码和记账,并邀约罗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赌博。
2020年7月18日,民警根据举报在上述场房间内挡获十四人,其中十人参与赌博,各自面前放置红色(100元)、黄色(1000元)、蓝色(10元)筹码,经现场清点,谢某甲赌资9910元,王某乙赌资19420元,吉某某赌资26350元,刘某某赌资8500元,王某甲赌资4010元,罗某某赌资8940元,郑某某赌资25330元,黄某某赌资14790元,李某某赌资11040元,何某某赌资15220元,赌资共计143510元。
上述参与赌博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赌资也已全部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及换押证各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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