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从化区**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厂员工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从化区**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厂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从化区**厂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厂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从化区**厂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厂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从化区**厂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厂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辛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等人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高技术产业园智汇国际广场“智汇烧烤店”附近,与在“智汇烧烤店”吃宵夜的人发生口角并被殴打。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与随后来到现场的被告人陈某某、吴某乙、王某某、辛某某去到“智汇烧烤店”,以该店老板汤某某未能交出与其发生打架的人为由,借故生非,对该店的冰箱、炉具、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损毁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134元。
被告人郑某某、辛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辛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辛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王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辛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辛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程
附:
1.被告人吴某甲、郑某某、辛某某、吴某乙、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