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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02031998********,汉族,河北省**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楼**号,住河北省**学院**校区**宿舍。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503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路**号**生活区**楼**单元**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村**号楼**单元**室。2019年8 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赵某某以能帮被害人李某某预定机票、酒店为由分三次共诈骗李某某14180元,郑某某分得9680元,赵某某分得4500元。案发前郑某某退还李某某1500元,赵某某退还李某某4500元。

2、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赵某某,以能为被害人李某某预订生日跑车为由,诈骗李某某3000元,二人各分得1500元。

3、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能帮被害人李某某预订酒店为名诈骗李某某1720元。

4、2019年2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帮李某某预定酒店过程中,少给李某某预定了一天,诈骗李某某1320元。

5、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能帮被害人李某某订购机票为由,诈骗李某某37000元。

6、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能帮他人修改雅思考试和GER考试分数为由,诈骗李某某4100元。

7、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能帮他人办理美国白金运通卡为由,诈骗李某某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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