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8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号**单元**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室。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镇**村**号,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刀削面**。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乡**村**组**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1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单元**,无业。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武某某、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吉某某(在逃)、杨某某(在逃)等人以“行协”人员自居,以投资“大连**养老社区规划”项目为由,在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附近饭店内,进行宣传推广,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49800元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参加时间顺序组成层级,以所处层级、发展人员的总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加者财物。现查明该组织涉及二部参加者871人,截止2020年6月22日,共接到参加人报案171人,涉及金额为870.733万元。
该组织以盘表模式发展,每个盘表有6个层级:发展层为27人,A级为9人,B级为3人,C1级为1人,C2级为1人,C3级为1人。参加者均从发展层开始发展,以C1为核心,带领3个B、9个A共同发展发展层,C1作为家长,负责分配投资款、讲课宣传、接待参加者、执行C3、C2的命令等;C3、C2作为监督者,监督管理C1,负责约课,推广宣传,执行“行协”命令等。“行协”管理盘表、分配发展人进入盘表、组织推广宣传、安排课程等。当发展层满27人后,盘表发生“3”倍数裂变,每层级均上升一级,1个盘表将裂变为3个盘表。每上升一级便获得相应层级更多的提成工资。每个盘表均由C1组建成立一个微信群,参加者缴纳49800元进入盘表中,由C1进行分配管理。每一单人民币49800元中,分给C3人民币14000元,分给C2人民币10000元,分给Cl人民币8000元,分给B人民币4000元,分给A人民币5000元,分给推荐人人民币8800元。
2016年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行协”人员、**部部长、**地区负责人,主要负责管理盘表、安排课程、管理C3、推广宣传、接待发展投资人等。同时自身也参与其中,并位于在C3、C2层级上。
被告人赵某某在盘表中位于C3、C2位置,所涉盘表共6级115人。赵某某负责执行“行协”任务,安排C2、Cl事务、约课、宣传、接待投资人等,并按照规则分得投资款。截止2020年6月22日,涉及金额人民币99.7万元。
被告人武某某以其妻子的名义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盘表中位于C2位置,所涉盘表共6级,50人。武某某负责约课、领导C1、分配投资款,讲课,宣传,接待投资人等,并按照规则分得投资款。截止2020年6月22日,涉及金额人民币39.84万元。
被告人段某某在盘表中位于Cl位置,所涉盘表共6级61人。段某某负责接待投资人,宣传,分配投资款,讲课,执行C2、C3给其下达的任务,并按照规则分得投资款。截止2020年6月22日,涉及金额人民币85.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武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时间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武某某、段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时间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武某某、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翠翠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本案侦查卷十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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