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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园**小区****楼,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村**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从2014年以来一直在景德镇市从事电缆销售。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朋友认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小学在建工程需要一大批电缆用于安装使用,通过其推销后,**小学分包水电安装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购买“**”牌电缆,后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订购合同。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郑某某要求被告人赵某某按“非标”(不合格)要求生产**小学在建工程中安装使用的“**”牌型号的电缆线579米,单价为272元/米,总价157488元。后被告人郑某某以332.5元/米的价格将该批不合格的电缆线销售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用于**小学在建工程。

后经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该批型号的“**”牌电缆线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192517.5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赵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生产、销售电缆线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振华

检察官助理:陈彩云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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