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大洼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区**街道**村**组**(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大洼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盘锦市**区**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大洼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盘锦市**区**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许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及赵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歌厅发生口角,随后张某某、赵某某乘出租车离开,郑某某驾车载许某某、刘某某追赶,在西市区镜湖西路附近刘某某将出租车喊停,双方下车后,许某某和张某某、刘某某和赵某某发生厮打,郑某某随后手持砖头将张某某击倒,致其左侧硬膜外血肿、左侧颅骨骨折、右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 立
检察官助理:董 楠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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