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董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方KTV营销服务员,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庄**号,暂住杭州市拱墅区**路**阁**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暂住杭州市拱墅区**路**阁**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系被告人郑某某KTV工作时的客户。2019年6月15日凌晨1时至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董某甲经共谋,由被告人郑某某向王某某虚构能发展关系,致被害人王某某误认为能获取有偿性服务而向被告人郑某某支付15000元费用,被告人郑某某收到款项后即找借口离开。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被害人向二被告人出具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账单、住宿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许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各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1762519****)、董某甲(1781689****)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