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大门**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委会**庄**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
以上三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石某某、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郑某某、石某某受黄某某(在逃)雇佣,使用一辆粵L9****号改装货车贩卖汽油至惠城区、仲恺区等地的私人加油点,石某某负责开车,郑某某负责抽油及收钱。2019年12月12日至同月22日,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某贩卖汽油款共101333元。
2020年1月4日起,被告人文某某受王某某(在逃)雇佣,在惠城区江北**职业学校前的空地,使用一辆粤BB****号改装小货车向被告人郑某某、石某某购买汽油后,再贩卖给他人。至案发时,被告人文某某贩卖汽油款共55891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石某某、文某某在惠城区江北**职业学校前的空地贩卖汽油时被人赃俱获,侦查机关现场查获改装车辆二台、汽油0.8吨及油罐、加油机等作案工具。经鉴定,涉案汽油属于车用汽油馏分,硫含量结果满足国( VI)车用汽油质量指标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石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石某某、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其中郑某某、石某某涉案金额共101333元,文某某涉案金额共55891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石某某、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均是从犯。被告人郑某某、石某某、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石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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