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路**处**巷**号,住阿勒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皮某某因本案非法采矿行为被阿勒泰市自然资源局给予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罚款24000元的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阿尔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皮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镇**村**社**号,住新疆阿勒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皮某某、郑某某因本案非法采矿行为被阿勒泰市自然资源局给予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48000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阿尔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阿尔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皮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皮某某与孙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用工人、制作溜金槽、使用挖掘机、铲车等大型机械,在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阿勒泰分局**林区**林班**小班处挖土采金,200多克,非法获利4.8万元,致使该区域防护林地14.2亩和草地5.2亩被毁坏。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为9472平方米(约为林地14.2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林地植被严重毁坏,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草地面积5.2亩,为一等三级(Ⅰ3)天然草原,利用方式:春秋冬牧草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赛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皮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皮某某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4.2亩,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毁坏,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宗俊
检察官助理:张瑞丽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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