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兴化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嫖娼,于2018年5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罚款肆佰元。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社区**号)。被告人甫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甫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2日晚,周某甲在兴化市兴建园篮球场打篮球时与张某甲、侯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周某甲、周某乙与朱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至兴化市**路**大夏**楼周某丙(另案处理)办公室,周某乙通过电话联系童某某(另案处理)至周某丙办公室,马某某纠约被告人甫某某、郑某某与金某某(另案处理)至周某丙办公室。经周某丙、马某某等人预谋,童某某带领周某甲、卜某某至兴化市人民医院寻找张某甲等人,金某某带领被告人郑某某、甫某某与朱某某先至兴化市兴建园篮球场寻找与周某甲发生纠纷的张某甲等人,如寻找未果,再至兴化市人民医院寻找张某甲等人。童某某、周某甲、卜某某至兴化市人民医院后,发现张某甲、侯某某、张某乙等人在医院急诊楼门口,童某某上前对张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后金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甫某某赶到,四人亦上前对张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中,被害人张某乙从童某某驾驶的车辆顶上摔下受伤。 经他人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将金某某、郑某某、甫某某带上警车,并继续处理斗殴事件。马某某到斗殴现场后,打开警车后门,金某某、郑某某、甫某某下车逃跑。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事后周某丙赔偿张某乙损失合计人民币1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郑某某、甫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马某某、童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对证人、被害人对证人、证人对证人的辨认等辨认笔录7.警务执法仪拍摄的案发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甫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甫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甫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甫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郑某某联系方式:1304258****;甫某某联系方式:1875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