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铁力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1********,汉族,专科文化,系黑龙江**建筑有限公司**,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为结算在铁力市格林富都小区施工的工程款而请托铁力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帮忙购买发票,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丁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王某甲从哈尔滨**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000,000.00元。王某甲支付45,000.00元的开票费用,郑某某将虚开的发票入账使用,造成铁力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50,000.00元。案发后,于2020年1月3日全部补缴。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甲于同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流水等;
2. 证人王某乙、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充分,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至30,000.00元,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至30,000.00元,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凡颖
2020年1月20 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现住铁力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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