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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乡县**镇**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县**镇**街**号楼**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将上述两个案件合并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的7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130元购入“牛头301”型仿真枪一支后,于同日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区某某(已判刑),并提供区某某的地址给被告人王某某,由被告人王某某将此仿真枪通过快递发给区某某。

2019年的7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160元购入“双鹰”G36型仿真枪一支后,于2019年的7月25日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区某某,并提供区某某的地址给被告人王某某,由被告人王某某将此仿真枪通过快递发给区某某。

2019年的7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160元购入“金箭”183型仿真枪一支后,于2019年的7月31日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贩卖区某某,并提供区某某的地址给被告人王某某,由被告人王某某将此仿真枪通过快递发给区某某。

2019年8月6日,民警在区某某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缴获上述3支仿真枪支,后经鉴定,上述3支的仿真枪均为自制枪支。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人民街东方丽景**号楼**单元**房内,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河北省**市**路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非法买卖自制枪支3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311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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