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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因琐事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扬言要告杜某某、整杜某某,后经**乡**村白某某在中间说和,郑某某和王某某向被害人杜某某索要4万元人民币,2019年8月18日,杜某某将4万元在白某某家中交给郑某某和王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和王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民事判决、通话记录等;

2.证人白某某、薄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恫吓的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二人系共同犯罪,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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