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家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游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3********,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家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家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9********,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家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潘某某等四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初,被告人郑某某、潘某某、沈某某、潘某甲四人结伙从福建省南靖县乘车前往云南省镇康县,欲从镇康县**镇经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老街市。同年9月3日凌晨5时许,四名被告人在他人运送下欲从**镇“**楼”附近便道偷越国境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潘某某、沈某某、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查获、检查、辨认、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潘某某、沈某某、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潘某某、沈某某、潘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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