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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毛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公寓**单元**室(户籍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弄**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1196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城**苑**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新村**幢**单元**室(户籍地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镇**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分别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0日、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22日,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采用“九级分成”、“三级分成”加盟制度发展会员,以此收取初、中、高级门店加盟费及城市代理费等。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先后在合发平台注册成为付费会员,对外宣传该传销模式,并以缴纳相应的入门费用及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获得返利。截至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分别以其本人及鲍某某、姚某某的名义累计发展下线39层、29层、40层,发展付费会员26103人、9993人、26104人,其实际控制的合发APP账户累计获得分销收入及注册券共计折合人民币2392701元。被告人毛某某分别以其本人及王某甲、王某乙的名义累计发展下线18层、12层、17层,发展付费会员1083人、479人、984人,其实际控制的合发APP账户累计获得分销收入及注册券共计折合人民币1730084元。被告人李某某累计发展下线30层,发展付费会员10094人,其合发APP账户累计获得分销收入及注册券共计折合人民币690928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90万元、431055元、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发平台会员注册协议、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姚某某、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银行账户明细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玲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毛某某、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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