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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段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6月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6月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住宜城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6月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6月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段某某、黄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0日1时许,刘某某与杨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被表哥杨某某打了,对此刘某某记恨在心,便邀约被告人郑某某、段某某、任某某、黄某某等人到阿尔法动漫城找杨某某,去后遇见李某某从中调和,刘某某等人准备离开,杨某某从阿尔法动漫城出来说了句牢骚话,郑某某、段某某、任某某、黄某某冲进动漫城内就用剪刀将杨某某头部、胸部、背部等多处戳伤。2016年7月20日经宜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7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段某某、任某某、黄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并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段某某、黄某某、任某某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段某某、黄某某、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邱德忠

2017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段某某、黄某某、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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