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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林某甲等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未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林某甲、杨某某、张某甲、林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2日二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12月24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召集被告人林某甲、杨某某、张某甲等人在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小区房间创办工作室,招收业务员被告人林某乙及同案人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吸引粉丝,通过QQ群发虚假的中奖信息,虚构中奖信息赠送“苹果”手机,在被害人提供收货地址后,骗取被害人缴纳快递保险费用、海关退税等费用。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主要负责在社交平台发布图片,吸引粉丝;被告人林某甲提供部分收款码给被告人郑某某,以利于其收取诈骗金额;被告人林某甲、张某甲帮助被告人郑某某管理员工;被告人林某乙作为业务员,通过话术实施诈骗。先后诈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5288元(币种,下同)、李某甲13577元,张某乙2201元,刘某某1888元,焦某某和李某某各700元,张某丙420元,魏某某、原某某、李某丙、赵某甲、卓某某各201元,冯某某、李某丁、徐某某、马某某、莫某某、罗某某各200元,陈某丙198元,赵某乙20元,累计金额为37197元。被告人林某乙工资收益总额为1101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林某甲、杨某某、张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林某甲、杨某某、张某甲、林某乙,同案人陈某甲、江某某、陈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信以为真,骗取他人钱财,金额为人民币371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志洪

检察员:林  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林某甲、杨某某、张某甲、林某乙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拾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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