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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945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院批准逮捕,于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郑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乙、郑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同案人“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的纠集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中心村一出租屋为据点,多次利用粤AF****号牌货车、粤A7****号牌货车和粤A7****号牌货车等车辆,运输、销售来历不明的各种品牌香烟到广州、深圳等地。2019年1月2日,同案人林某乙、郑某乙、陈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西中心路口和鳌头镇前进街217号路边,准备驾驶粤AF****号牌货车和粤A7****号牌货车送货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缴获上述三辆货车及存放在车上的ESSE、阿里山、芙蓉王、新丝路、玉溪、云烟等国家专供出口香烟或者进口的外国品牌香烟一批,合计5891条。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其中的茶花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新丝路(硬细支中国关税未付)”由于样品不符合检验规定要求无法检验,其余收缴的香烟均属于真品卷烟。经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价格管理小组核算,现场收缴的烟草总价值为人民币811308.52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车辆、走私香烟、手机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林某乙、郑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关于核查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回复函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婉如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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