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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林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郑振玉,男,1960年5月20日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005201377352626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禄前村武洋路1号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孝道,男,1953年7月22日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53072213793526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禄前村陈行路11号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振玉、林孝道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某日,被告人林孝道向一名安溪籍男子(具体身份不详)以人民币200元价格购买一支射钉枪改制的枪支用于打猎。2012年4月,被告人林孝道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枪支卖给被告人郑振玉。而后被告人郑振玉到漳平市象湖镇上的一家五金店购买了绿色光束的瞄准装置,加装固定在枪杆上,同时买了射钉弹作为火药动力,自制铅丝为弹头。被告人郑振玉持购买的枪支先后到山上打猎共计五十余次。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郑振玉藏匿于其位于漳平市象湖**镇禄前**村武洋**路1**号家中的谷仓内的枪支、射钉弹及自制铅丝弹头等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被告人郑振玉于2020年1月6日经漳平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传唤到案。

被告人林孝道于2020年3月1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振玉、林孝道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4.辨认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振玉、林孝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振玉、林孝道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振玉、林孝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振玉、林孝道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振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林孝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潘少华

检察官助理:杨小琴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振玉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禄前村武洋路1号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被告人林孝道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禄前村陈行路11号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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