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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舟山市定海区**镇**路**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山市定海区**镇**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凌晨0时许,在定海区金塘镇皇家娱乐KTV四楼,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及包某某在去KTV吧台买单时,看到KTV女服务员李某某在监控室内呕吐,被告人郑某甲等人上前打招呼并欲拉李某某去吃夜宵,时在监控室的范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及包某某即与范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与范某某相互推搡,后被告人林某甲及包某某掌掴范某某。范某某朋友被害人郑某乙看到后在监控室门口与被告人郑某甲争吵,被告人郑某甲即拿起烟灰缸砸向郑某乙,但误砸到其朋友郑某丙脸上,导致郑某丙面部受伤流血,后由包某某等人送往医院。

被害人郑某乙离开吧台准备返回自己包厢时,被告人郑某甲尾随至包厢门口并对被害人郑某乙进行拳打脚踢,被害人郑某乙朋友胡某甲见状即上前阻拦,亦被被告人郑某甲以同样的方式殴打。后被告人郑某甲与郑某乙在吧台商谈谁负责郑某丙医疗费等问题,直至凌晨1时05分许。在双方商谈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又与被害人郑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又对被害人郑某乙拳打脚踢,郑某乙则予以还击。在扭打过程中,双方倒地,被告人林某甲则乘机脚踹被害人郑某乙身体。被害人郑某乙女友胡某乙见状,即从背后勒住被告人郑某甲的脖子,被告人郑某甲则顺手拿起地上的一个啤酒瓶砸伤胡某乙面部。被告人郑某甲摆脱被害人胡某乙后又与郑某乙扭打在一起,并啤酒瓶砸伤郑某乙头部。在被旁人劝开后,二被告人离开现场。

经舟山市定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检人郑某乙波因外伤致头皮血肿,左头额部、左耳廓、左面部浅表划伤,右手环指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检人胡某乙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创、划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郑某乙、胡某乙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3月29日、同年4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分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王某某、胡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滨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林某甲现均被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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